1、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連續工作10年以上的用人單位是否可以簽訂不固定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勞動者,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沒有約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或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除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十年的
(2)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有企業改制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
(3)員工已連續簽訂兩份定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錄用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未因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續簽勞動合同,應視為雇主和雇員簽訂了無期限勞動合同。如何終止無期限勞動合同
1。通過協商終止。協商終止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定解散。法定終止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的法定終止,當事人有權終止合同。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有兩種,一種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另一種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終止。約定終止是指合同中約定終止合同的事項。當約定的原因發生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提前解除。條件確定后,一方或雙方可終止合同。但是,必須注意的是,沒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規定法定終止條件,因為終止條件是
III.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勞動法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應遵循平等原則,自愿和協商一致。“訂立勞動合同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地位完全平等,可以自由協商勞動合同的內容。”但現實中,許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往往將合同的主要內容制定成統一的固定條款,作為合同的另一方,工人幾乎沒有或沒有修改合同的權利。工人通常只有簽署或不簽署合同的自由選擇權。與一般經濟合同的訂立不同,雙方都可以提出要約和接受,也就是說,他們只能表示拒絕勞動合同,而不能提出反要約。這種情況實際上不符合“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的法律精神。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可以概括如下:
(1)雇主和工人的地位不平等
特別是在“三資”企業中,企業具有工人無法抗拒的主導地位。對工人來說,出售自己的勞動力是他們生存的基礎。從某種意義上說,一旦工人失業,他們就失去了生存的基礎。在當前勞動力市場是買方市場的情況下,工人只有完美和屈尊才能找到工作。因此,工人在與雇主簽訂勞動合同時處于從屬地位,無法與雇主平等協商
(2)企業在與大量工人簽訂勞動合同后,為了降低合同成本和提高效率,簡化了合同簽訂程序
,企業發現,此類合同具有較高的“交易頻率”,已成為日常工作中的常規工作項目。因此,企業希望選擇一種合同形式,不僅簡單易行,而且能給自己更大的控制權,從而節省交易成本
上述知識就是對“如果雇主連續工作超過10年,是否可以簽訂不固定的勞動合同”問題的答案。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10年以上的勞動者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您需要法律幫助,歡迎您訪問互聯網上的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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