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動離職處理依據
當前,處理自動離職爭議的主要依據有:
(1)《勞動合同法》。
(2)《違反〈勞動法〉有關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
(3)《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廢止)
(4)《關于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的通知》(勞人計[1983]61號、勞人計[1984]39號)。
(5)《全民所有制單位技術工人流動暫行規定》(勞人勞[1987]14號)。
(6)《關于企業處理擅自離職職工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83號)。
二、自動離職處理方式
1、職工擅自離職、停薪留職期滿不歸如何處理
原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關于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勞人計[1983]61號)第2條“……對于未經批準而擅自離職的職工,按自動離職處理”。第3條“……停薪留職期滿后的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手續的,原單位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等規定與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全民所有制單位技術工人合理流動暫行規定》(勞人勞[1987]14號)第11條:“……對擅自離職的,以曠工論處,可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給予除名處理”的規定是一致的。因為未經批準,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后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均屬無故曠工行為,況且曠工時間已夠除名規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處理。原勞動部辦公廳勞辦力字[1992]45號《復函》重申了以上意見。
2、企業用哪些形式通知職工回單位方能對逾期不歸者進行處理?
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并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179號)的規定,企業通知請假、放長假、長期病休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應遵循對職工負責的原則,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在此基礎上,企業方可對曠工和違反規定的職工按《獎懲條例》的規定做除名處理。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送達,視為無效。
企業因故通知停薪留職期限未滿的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也按上述規定的方式通知本人,在此基礎上,企業方可按有關規定及停薪留職協議對其做除名或自動離職處理。
企業對停薪留職期滿逾期不歸的職工,可按勞人計[1983]61號文件第6條和勞辦發[1994]48號《復函》的規定做自動離職處理。
職工要是因為自己原因曠工而導致自動離職的,單位可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同時扣除曠工時間的工資,并可以與其。而要是因為單位違法行為導致職工自動離職的,單位同樣也是要支付相應工資報酬的,并且還要對職工進行一定的離職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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