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離婚程序是否為一審終審
離婚程序并非一審終審。當事人一方不服第一審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當事人不服當地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為終審判決。調解解決的,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后具有法律效力,雙方不得上訴。協議離婚后可否再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規定或雙方就離婚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爭議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規定:“離婚后一年內,男女雙方在財產分割問題上發生違約,要求變更或者解除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未發現欺詐、脅迫行為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可見,如果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義務,另一方應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確認離婚協議合法有效,并依法判決有義務履行的一方承擔責任。與離婚財產有關的法律法規:《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妻子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第四十條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收入達成書面協議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夫妻共同承擔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如果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該財產屬于各方,應由雙方同意清償的另一方承擔;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和其他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措施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原則上,在一審法院判決后,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表示不滿,如果你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上訴,這不是一審終審,而是二審終審。一般情況下,二審法院依法作出的判決不得上訴,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
如何編寫離婚訴訟的反訴離婚訴訟需要收集哪些證據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什么是圖形商標
2021-03-13不動產是否可以內部鎖定不讓質押
2021-03-212019個人合伙的法律規定
2020-12-17如何計算二次離婚的六個月時間
2021-03-10什么情況下才能收養棄嬰
2020-11-11先予執行多少天
2021-03-11交通事故鑒定時間有限制嗎
2020-11-27顧客在超市摔傷流血該怎么辦
2020-12-08實習期被公司開除有補償嗎
2021-02-06勞務外包工轉正式工申請怎么寫
2021-01-18保險繳費能暫停嗎
2021-03-09車險續保押金是不是必須繳納
2021-03-19未續簽合同怎么交保險
2021-01-28購買人身保險新型產品注意什么
2020-11-22財產保險中出現施救費用怎么賠
2020-11-24保險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2021-03-07保險代理人是否與保險公司構成勞動關系
2021-03-03保單是否可以轉讓,轉讓保單需要經過保險人的同意嗎
2021-01-14洗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拒賠可行嗎
2021-01-25保險法釋義 第一百六十七條
2021-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