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6周歲的勞動合同屬于童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定工作年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法定工作年齡是指已滿16周歲并具備工作能力的中國公民
男性的退休年齡一般為60歲,女干部55人,女工50人
超過工作年齡限制的工人
1。童工
童工是指與單位或者個人有勞動關系,從事有經濟利益的勞動或者個人勞動的青少年和16歲以下的兒童。在省人民政府允許的范圍內,參加家庭工作、學校組織的勤工儉學和不損害身心健康的輔助工作的未成年人和16歲以下兒童,自治區、直轄市不屬于童工范疇。
勞動法第15條禁止用人單位招收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特種工藝單位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超齡勞動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勞動者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之一。也就是說,無論勞動合同是否到期,它都是被迫終止的。簡言之,就是取消工人的資格。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頒布進一步澄清了這一點。《解釋》第七條規定:“第七條用人單位與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養老金的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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