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勞動者解勞動合同的情形除。
一般情況而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在30天內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在試用期內則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二、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
勞動合同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沒有發生在合同中所出現約定的事項而出現其他事項,使得勞動合同提前結束。
那么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天的規定:如果有以下情形則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關于經濟補償金給付的規定。
經濟補償金是指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需要給付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就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根據法律而言,如果您在過年前想辭職,一般而言只需要按照上面的情況提前向公司提出即可,如果公司不同意您可以要求勞動仲裁委勞動仲裁,及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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