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不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
根據法律,雇主必須在雇傭之日起一個月內與雇員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員工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并要求雙倍工資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勞動關系成立,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但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聘用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向勞動者支付月薪的兩倍。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月薪。
有下列規定:
根據第十六條的規定,《勞動法》第19條和第50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98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6條、第16條以及《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2條、第3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終止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條件下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勞動合同,即用工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違反勞動法的,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損失。""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應得的工資收入向勞動者支付報酬,并按照應得工資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予補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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