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間和有效工作時間工作24小時,休息24小時,輪班制。工作性質是檢查設備和處理緊急故障,但不允許人員離崗并按時交接班(類似于值班消防人員,平時維護消防設備,發生火災時進行救災)。單位引入了有效工作時間,因為工作期間的事情很少,例如,24小時工作轉換為4小時,因此工資和獎金與《勞動法》規定的工作時間內的其他8小時相同裝備沒有區別。
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職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后公布的《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修改為:“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即是說,在正常情況下,如果工人每天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而每周平均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他們就已經具備了確定加班的時間條件。但是,單純以時間的長短或時間的流逝作為認定標準,不利于調動勞動者的主觀能動性,也不利于企業效益的提高和正常發展
因此,為了確定是否加班,時間不能完全簡單地作為識別標準,還必須有具體的工作內容支持。有必要調查超過工作時間的行為的有效性和目的,考慮是否符合勞動合同中的加班協議,是否得到相應批準,以及工人是否沒有獲得轉崗補償休息或其他休息方法,是否在出差期間實際提供勞務及行業或崗位的勞務特點:雖然途中時間無法自由控制,但在這段時間內只能坐車,沒有實際工作內容,也沒有實際提供勞務;二是在途時間不屬于公司生產經營,不能產生生產經營效益;第三,在司法實踐中,你可以像往常一樣在乘車時休息,出差途中的時間、上下班途中的時間、工作準備時間、只呆在工作崗位上什么也不做通常不包括在加班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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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林立德律師,法學學士,執業于海南省大型綜合性律師事務所---海南東方國信律師事務所。具有多年豐富的法律實務經驗。始終認為律師維護的不是公平正義,而是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專注于刑事辯護、建筑工程、合同糾紛、婚姻家庭、勞動糾紛、債權債務糾紛等領域。執業以來成功辦理多起刑事案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非訴案件,兼任海口鑫偉昌貿易公司、海南省財政廳等公司及政府部門的常年法律顧問。扎實的法律功底、清晰的辦案思路和一絲不茍的辦案態度為業內和當事人一致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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