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合同法》對承包工程、建設工程等合同的驗收作出了明確規定。《合同法》第261條和第279條分別規定,承包人和發包人應當及時進行驗收。在這種合同中,接受既是結果接受者的權利也是義務。如果結果接收人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或合理的期限內進行驗收,則應視為其怠于行使其權利
如果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驗收方法,則應以雙方的約定為準。舉證責任分擔
驗收結果的接收人應當在驗收期內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或者在驗收期內提出質量異議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驗收不合格,或在合同約定的5天驗收期內提出了質量異議,則公司認為法院不會接受該驗收。提高證據意識
在經濟交往中,當事人經常使用口頭和電話溝通,法律意識相對淡漠。一旦合同履行中出現問題并涉及訴訟,就很難提供證據。因此,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培養證據意識。如果公司提出質量異議,我們可以使用傳真、郵件、電話錄音和其他方法使證據更容易保存,因為機會總是留給準備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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