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占用合伙企業財產是否構成犯罪?構成犯罪
在合伙法的起草過程中,一些地方反映出合伙企業的財產經常受到侵害,包括挪用和挪用。過去,對于挪用和挪用合伙企業財產,實踐中往往只追究行為人的民事責任,這已成為合伙財產不能得到有效保護的主要原因之一
合伙法明確規定,侵占、挪用合伙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合伙法的一個突破。1997年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進一步規定,包括合伙企業在內的所有市場主體均應承擔侵犯財產的刑事責任,并規定了具體的定罪和量刑標準,這將對促進伙伴關系的實施發揮重大作用。《合伙法》規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第一,第六十八條規定,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時,如果將本應屬于合伙企業的利益作為自己的利益,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合伙企業財產的,責令退還合伙企業的權益和財產;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條規定了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侵犯合伙企業利益、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侵占是指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根據新修訂的刑法,數額較大的,比照貪污罪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第七十二條規定:合伙企業聘用的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合伙企業財產或者挪用合伙企業資金自用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項規定涉及兩項罪名:一是合伙企業的職工,包括指定的經營管理人員,侵占合伙企業的財產,構成侵占財產罪;;第二,合伙企業職工包括管理人員侵占合伙企業財產,構成侵占財產罪;對這兩種行為的具體處罰,按照新修訂的刑法第272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合伙人利用新合伙人的認許轉移債務,避免合伙企業對新合伙人的欺詐行為,保護新合伙人的合法權益,除非合伙協議法律另有規定。換言之,法律不限制新合伙人和原合伙人就合伙企業簽訂特殊協議,法律保護合伙協議的法律效力,該協議合法且符合社會公共秩序和良好習慣。如果合伙協議規定,根據新合伙人入伙時的具體情況,新合伙人在入伙前不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這種做法并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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