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裁員的條件是什么?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20人以上或者20人以下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提前30天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后,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方可減少人員裁減計劃:
(1)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組
(2)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
(3)企業在改變生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調整經營方式后仍需裁減人員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條件發生的其他重大變化,導致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在裁減人員時,應優先保留下列人員:
(1)與單位簽訂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3)家庭中無其他就業人員,且有老年人或未成年人需要支持
無論公司是否因搬遷的客觀原因對裁員進行補償
公司可以依法裁員,但應根據您六年以上的服務年限,向您支付至少六個半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并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您,否則應再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幣。新《勞動合同法》不僅對經濟補償做出了規定,舊《勞動合同法》也對經濟補償做出了規定。因此,因裁員而終止勞動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與2008年1月1日第40條在下列情況下無關:,用人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為此,修訂草案擴大了工會會員條件的范圍。建議規定本市企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組織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不分國籍、種族、性別、職業,都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宗教信仰和教育水平
這意味著農民工和其他特殊群體將能夠成為工會成員,并且將有法律通過工會組織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因此,在招聘員工之前,一些大公司會對相應的員工進行一些測試,不僅包括對員工綜合素質的分析,還包括對員工身體的相應處理。事實上,對于公眾本身來說,我們應該在進入公司后有意識地提高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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