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是指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協議,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一般按用人單位職工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標準計算。公式為:經濟補償=工作年限×月工資的計算標準
工作年限是根據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和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足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標準發放。月工資的計算標準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濟補償的月工資為企業正常生產條件下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員工的平均月工資,且最低工資計算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應支付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金:
1。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如果員工沒有過錯),公司單方面終止合同,屬于非法終止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兩倍于經濟補償金額的補償。如果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員工而終止勞動合同,則應再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終止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經濟補償的計算按半年內半月和半年后一個月計算
違反和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的有關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相當于每滿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足一年的,勞動合同訂立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按照一年的標準給予經濟補償,當事人協商不成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年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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