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適當目的行使權利的義務
所謂為適當目的行使權利的義務是指每個合伙人在行使權利選擇行為時應努力尋求合伙企業的最佳利益。也就是說,每個合伙人只能為合伙企業的最佳利益行使其權利,而不能以犧牲其他合伙人或整個合伙企業的利益為代價,為其他目的行使這些權利,包括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以及為某些合伙人的利益。在選擇該法案時,合伙人應確保授予他們的權利不得用于謀取私人利益或與合伙企業整體權利無關的其他利益,其權利的行使必須用于授予時預期的目的(II)告知合伙人所選行為的風險和利潤的義務
在行為選擇過程中,每個合伙人必須在合理時間內告知其他合伙人該行為可能給合伙企業帶來的風險和利潤,如果他意識到該行為可能與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企業的整體利益相沖突,則應根據其在交易中的行為的性質和利益程度解釋相應的原因,以尋求雙方的共識。至少應盡快將該行為告知其他合伙人,以便他們及時采取相應措施(三)接受監督的義務合伙是一種共同經營關系。每個合伙人能否履行自己的義務,將直接影響到合伙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國家權力制衡的缺失必然導致腐敗,合伙企業內部權力制約機制的缺失也將導致行政權力的濫用。因此,有必要通過法律來規范合伙人的行為。監督的目的是要求所有合伙人在開展所有工作時都要謹慎、認真,而不是漫不經心地從事工作。當合伙人與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企業的利益發生沖突時,他們應本著誠信原則履行對合伙企業的義務,并履行類似情況和職位的普通人的合理注意義務,努力實現合伙企業的最佳利益。否則會被其他合作伙伴負面評價并支付相應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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