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訂立勞動合同,是平等的協商關系,勞動合同中的一切必要條款和協商條款,應當經雙方協商一致。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第一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不愿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錄用。本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勞動合同文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扣留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法律文件,不得強迫勞動者集資入股,不得收取勞動者的抵押、擔保物、押金、押金等。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計入勞動合同的期限,試用期自勞動合同實際履行之日起計算
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不設定試用期,這段時間是勞動合同的期限。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處于試用期為由拒絕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的長短與勞動合同的期限相對應。試用期內,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工種、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且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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