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我們需要了解國家法律關于女職工孕期的相關法規規定。法規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61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2、根據上述的法律規定,通俗簡單的理解,就是女職工在三期之內(孕期,產期,哺乳期),單位不得隨意解除你的勞動合同,不得降低你的工資,也不可以安排你調崗至有職業危害或者勞動強度大的崗位。懷孕7個月以上的不能安排加班。但是有1個前提,你在崗期間不能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未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否則單位還是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的。
3、另外法律雖然規定,單位不能隨意解除合同,但是員工可以隨時向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你在三期之內自己提出辭職,那么單位是不需要支付你任何經濟補償金以及產假工資的。還有一個很重要的生育保險,也會隨之中斷的。那么這期間,你的生育保險報銷,生育津貼,就都沒有啦。。。。所以如果你在單位的壓力之下,自己提辭職,那么會直接傷害到自己的權益。導致后續即使提交勞動仲裁維護權益,也會給自己帶來不利。慎重起見,一定不要主動提出離職。并且提醒單位,要求解除或者終止你的勞動合同是違法的。提交勞動仲裁,它將面臨相關的賠償。
4、除了法律對女職工懷孕期間的保護,還有一些相關的福利政策,是我們必須要了解的。首先是關于產假的規定。根據2016年新的新計生條例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獎勵假。加上基本的98天生育假,符合相關規定生育的女性至少可休128天產假。另外還有產前檢查假14天,丈夫也可以享受產后護理假7-15天不等(根據當地政策執行),當然在此休假期間,工資都是照發的。(產假期間的工資單位可以申請生育津貼發放給職工,如果生育津貼少于職工月工資,則由單位補齊差額)
5、最后,解釋下生育保險。在職員工都會繳納生育保險,用于報銷您在懷孕期間和生產期間的檢查,分娩,手術費用,以及產假128天的津貼支付。但是有一個前提,生育保險必須是生產前連續一年或者10個月參保繳納至生產的當月,才能享受保險待遇。如果中間中斷了,或者生產的時候還未連續交夠10個月,那么是沒有辦法報銷的。因此如果您在孕期主動離職了,也就意味著你的生育保險沒辦法享受了。會損失多少錢呢?
6、生育保險支付的范圍有四項:(一)產前檢查費;(二)生育醫療費;(三)生育津貼;(四)計劃生育手術費,一般大部分用到的都是前三項的報銷。以天津為例,產前檢查報銷1100,生育醫療費,自然分娩3000剖腹產報銷3600,生育津貼,就是您的產假工資。生育津貼日標準×享受天數,生育津貼日標準=按照本人參保基數(孩子出生當年)÷30.4計算。比如你產假128天,參保的工資基數是4000,那么生育津貼,就是4000/30.4*128=16842.1,如果您所在的單位有給職工上商業保險,那么你還可以二次報銷生產醫療費用。這些待遇享受的前提,都是您必須是在職員工,保險未中斷!
所以在孕期一定不要隨意辭職。和單位協商溝通,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當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失,要及時提交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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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達鴻律師,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廣州律師協會會員,現任廣東安國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從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具有豐富的訴訟和非訴的經驗。擅長處理勞動爭議、交通事故、合同糾紛、房產糾紛、婚姻家庭、公司股權并購及各類刑事案件。自執業以來,承辦過包括刑事、民事、經濟合同、勞動爭議在內的各類典型案件,同時兼任多家企業常年法律顧問。經辦的刑事案件中,有多人被取保候審或被宣告緩刑;在經濟合同事務以及債權債務方面,從事法律成功的為當事人追回多催不還的欠款以及貨款;在勞動工傷方面,為勞動者追回拖欠的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工傷事故方面,抓住關鍵點,成功為當事人申請認定為工傷,實現勞動者的權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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