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權是指債務人放棄其應有的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或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害,受讓人知道情況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效力由判決決定,對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方有效
日本法理學理論認為,根據債權理論和該理論,欺詐行為只有在共同擔保保全的范圍內以及作為撤銷權訴訟一方的債權人與受益人或轉讓人之間的關系中才無效。撤銷判決的既判力不僅低于未參加撤銷訴訟的債務人的既判力,而且不影響債務人與受益人、受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作為撤銷的效力,恢復原狀只發生在債權人與被告之間的相對關系中,債務人并不獲得直接權利。這就是日本法理學中所謂的“撤銷的相對效力”。可以看出,撤銷權的相對效力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人的方面”,即它僅限于撤銷權訴訟的當事人,而不限于債務人;第一,“財務方面”,即僅在維護債權的范圍內。根據《合同法》(I)的解釋,債務人被視為撤銷訴訟的被告,受益人或受讓人可以被視為訴訟的第三方(第24條),這顯然沒有“人的方面”的相對效力的概念。相反,撤銷權訴訟判決的既判力(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效力是根據判決的確定而產生的)延伸至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方(受益人或轉讓人),屬于絕對效力。但是,《合同法》規定,撤銷權的行使范圍限于債權(第74條第2款)。《合同法》的解釋(一)還要求各級法院只審理債權人要求的部分(第25條第1款)。此處所謂債權,是指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的債權,而不是全體債權人的債權。通過這種方式,重要的是“財務方面”,實施相對有效性。以上就是你問題的答案。撤銷權涉及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這主要是因為債務人不通過債權人直接與第三人打交道,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可以利用撤銷權組織債務人的行為。你可以向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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