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裁減人員規定征求意見稿還在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而在征求意見稿中明確了企業可以裁減人員的情形,企業不得違反勞動合同裁減哪些人員,還有企業在裁減人員時候應當優先保留哪些人員的內容。小編今天為您一一介紹。
為規范企業裁減人員行為,人社部研究起草了《企業裁減人員規定(征求意見稿)》,近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5年1月31日。
出現這些情形可以減員
《征求意見稿》指出,企業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征求意見稿》指出,企業不得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裁減下列人員: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在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四)烈士遺屬、本單位接收的退役士兵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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