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認真了解情況,不要簽訂不知情的合同
勞動法規定,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在簽訂勞動合同前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條件、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勞動報酬等情況,員工應充分了解用人單位的情況、企業文化、發展趨勢和員工管理,努力與具有良好資質和信譽的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從源頭上防止非法用工和侵犯合法權益,簽名落在紙上。不要簽訂口頭承諾合同
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口頭協議一旦發生爭議,員工往往很難進行爭論。因此,勞動者應主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單位不簽字的,可以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門報告,督促其簽字
III.了解用人單位的資質,不簽訂主體不合格合同
事先知道單位名稱和法人身份,注意與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人員直接簽訂勞動合同,對轉包嚴重的行業要格外小心。如《關于加強建筑等行業勞動合同管理的通知》規定,,項目經理、承包人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
四、認真閱讀合同條款,不得簽訂條款不全的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載明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工人的姓名、地址和身份證號碼;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地點;工作時間、休息和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如果您外出工作,您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索取規范合同文本,以避免遺漏重要條款。如果單位事先起草了文本,則需要仔細閱讀重要條款,如薪酬、職位、試用期、合同終止和解除,以及工作說明、勞動紀律、工資支付規定等規章制度。重要條款是在書面上商定的。不要簽訂含糊的合同
根據《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工資應至少每月以人民幣支付一次。根據最低工資的規定,除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和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定福利外,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根據《建筑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嚴禁向“承包商”或其他不具備就業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支付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如果只約定試用期,則不確定試用期試用工資不得低于公司同一職位的最低工資或合同約定工資的80%。如果沒有按照上述要求明確規定具體職位、薪酬和試用期,本合同需及時解釋和修改后方可簽訂
VI.牢記基本權利,不得簽訂侵犯權益的合同
勞動法規定,工人每周至少休息一天。《雇員工作時間條例》規定,標準工作時間為每天8小時,每周40小時。還規定節假日應安排在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和其他法定節假日。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包括農民工,都要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勞動合同法》規定,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加班。加班費按規定支付。勞動者有權對危及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勞動條件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掌握用工條件,不簽訂違約扣款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擅自設定“用工標準”,可以以試用期“不符合用工條件”為由,擅自減少或扣減工資或延長試用期。因此,在簽訂合同之前,您還應詳細了解雇傭條件。最好以書面形式確認雇傭條件。拒絕違法行為,不簽訂銷售合同
勞動市場管理條例和《勞動合同法》規定,招工時不得扣留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收取財產。農民工拒絕提供虛假招聘信息、收取招聘費、押金或抵押、扣留身份證等證件,“一切由單位安排”。因為一旦簽署,就會像出賣身體一樣失去行動自由,可能會有加班、強迫勞動甚至任意侮辱和體罰等嚴重侵犯權益的行為,無論生與死,都不要簽訂合同
通過平等協商簽訂合同。在簽署之前,您還可以咨詢相關部門或公共職業介紹所,以確認合法性和公平性。及時提出取消不平等條款以逃避責任,如“工傷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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