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雇依據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2、關于“嚴重違反”以及“重大損害”的標準問題
法律上并無明確的規定,因此,企業規章制度中應當對這兩個概念進行量化,比如,合同期內累計5次違反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的視為嚴重違紀,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導致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以利于解雇員工時有充分依據。雙重勞動關系是任何一個用人單位都無法忍受的事情,法律規定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可解雇,但是怎么樣的算“嚴重影響”,這個難以操作,我們在解雇前還是先提出改正要求更保險,限令員工在三日內提供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如果拒不提供的,予以解雇。
3、程序要求
必須收集員工嚴重違紀的證據,且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否則敗訴風險極大,增加企業的用工成本。
4、舉證要求
司法實踐中由于解雇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通俗的說就是企業要舉證證明自己的解雇理由是充分的,是有確鑿證據的,所以在解雇嚴重違紀員工之前必須收集充分的證據。如何收集員工違紀證據呢?因為現實生活中此類案件情況千差萬別,因此違紀證據也各不相同,不可能公式般的套用。通常,在該類糾紛中,下列形式的資料可以作為證據:
1)違紀員工的“檢討書”、“求情書”、“申辯書”、違紀情況說明,等等;
2)有違紀員工本人簽字的違紀記錄、處罰通知書等;
3)其他員工及知情者的證詞;
4)有關事件涉及的物證(如被損壞的生產設備,如物證不方便保留,則拍攝清楚的照片,同時照片上還應當顯示時間年月日時);
5)有關視聽資料(如當事人陳述事件的錄音、錄像);
6)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理意見、處理記錄及證明等。
書面證據是最有力的證據,尤其是有違紀員工簽字的書面證據,應盡收集和保留。
5、收集證據的方法
1)建立日常書面行文制度和檔案保管制度;
2)對于“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員工的違紀行為,應注意平時記錄在案。每次違紀時,企業都作出相應的書面處理材料,要求員工簽字。如員工不愿在處理材料上簽字,則可以扣罰工資的處罰方式,在工資單上注明處罰內容,由員工在領取工資時一并簽字,并在工資單上注明對工資數額有異議的,應當在7日內提出;
3)對于有違法行為(如賭博、盜竊、打架、吸毒等)的員工,可以要求政府有關部門處理,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理結論或者記錄,就可能是有力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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