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自2005年4月24日起在一所職業(yè)學校擔任教師。王在學校工作期間,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學校也未向王支付社會保險。2009年8月29日,王某與學校法定代表人因工作原因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裁決,裁定王在學校工作期間的平均月工資為2000元。判決認為,王從2005年4月24日至2009年8月29日在一所職業(yè)學校工作了四年零四個月,雙方事實上的勞動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后,某職業(yè)學校未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應向王某支付后續(xù)期間工資的兩倍,決定職業(yè)學校在不與王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支付雙倍工資,即11個月×2000元=22000元。一所職業(yè)學校拒絕接受判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差異]
你能在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賠償兩倍的工資嗎?雙薪需要多長時間?第一種意見是,王應獲得雙倍工資,但計算期應限制為11個月。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二款,職業(yè)學校一年以上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已簽訂無期限勞動合同,第三種意見是,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14條,如果職業(yè)學校超過一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或勞動關(guān)系終止之日之前,應按實際未簽訂合同的時間支付兩倍的工資
[評估]
作者同意第一種意見,因為《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該法律明確要求雇主與工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第82條規(guī)定了兩種不同的法律責任:第一款:“如果雇主自雇用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足一年未與工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應向工人支付兩倍的月薪”;第二款“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支付月薪的兩倍。”
國務院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用人單位自錄用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一個月的次日至一年的第一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月工資,自雇傭之日起滿一年即視為與員工簽訂了無期限勞動合同,并立即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表明,如果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年未簽訂,則應支付11個月工資的兩倍;一年后,應視為已簽訂無期限勞動合同。這兩種法律后果同時適用。但支付兩倍工資的時間直到實際簽訂為止。”n,但在法律制定之前,“視為訂立了無期限勞動合同換句話說,它最多只能支付11個月工資的兩倍。因此,自《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8月實施以來,職業(yè)學校已超過一年未與王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職業(yè)學校只需向王支付11個月工資的兩倍。《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是指《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十年”的三種情形“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自法定退休年齡起未滿十年的”“連續(xù)訂立兩次定期勞動合同,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情形的,不續(xù)訂勞動合同的。“在上述三種情況下,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簽或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除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14條第3款還規(guī)定,“如果用人單位自受雇之日起一年內(nèi)未與雇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視為用人單位與雇員簽訂了無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設立雙倍工資懲罰性法律責任的目的是促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規(guī)范勞動關(guān)系,消除事實勞動關(guān)系的存在。第二種意見將導致雇主可以被視為訂立了一個非固定期限,只要它沒有與工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年,相反,勞動合同規(guī)定支付兩倍工資是一項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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