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因瑣事被李某傷害,傷害鑒定為a級輕傷。張某報警后,李某逃離現場,造成民警找不到李某,李某將被列為逃犯嫌疑人。一天,張某發現李某的下落,及時通知公安,在協助公安抓捕李某的過程中,張某是第一個抓到李某的人,并多次用摩托車頭盔打李某的頭部,李某隨即被捕。李的傷害被確定為B級輕傷
[差異]
第一種觀點:張不承擔刑事責任,因為張在協助逮捕過程中傷害了李,這是自衛第二種意見:張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因為客觀上,張的行為導致了李的輕傷,并且張有傷害李的犯罪動機。編輯同意第二種意見。原因如下:
在本案中,張某是一名完全行為能力人,其行為對李某B級造成輕微傷害,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權利;然后,從犯罪構成要件來看,張某傷害李某行為的主觀心理狀態成為其是否承擔刑事責任的關鍵
首先,張某的傷害行為與自衛無關。正當防衛是指對違法侵權行為人造成一定損害的一種方法。在本案中,張某在逮捕李某的過程中涉嫌李某輕傷,李某當時沒有進行違法活動,因此張某傷害李某的行為不符合自衛條件。p>
其次,分析了張某傷害李某行為的主觀心理狀態。由于張某此前曾受李某輕傷,雙方怨恨甚深,李某被捕一事由張某報道。因此,從一般意義上講,張很可能會利用被捕的機會對李懷有抱負的心理
最后,張幫助逮捕了李受傷的合理性。筆者認為,張的行為限制只是為了協助逮捕李。這次行動的目的是逮捕李,避免他再次逃跑。可以看出,李的受傷程度與本案的逮捕目的不平衡;從張傷害李的行為細節來看,張本可以選擇打李的腿和其他部位以防止他逃跑,但張多次使用摩托車頭盔打李的頭部,造成B級輕傷,這與行為本身的目的不相稱。因此,張某在協助逮捕李某的過程中傷害李某的行為明顯表現出發泄個人憤怒的跡象,這是不恰當和不合理的
綜上所述,根據對張某傷害李某的前因、細節和后果的分析,張在協助逮捕時傷害李的主觀態度應該是故意的。張主觀上希望或允許其行為的后果發生。因此,張應為其傷害李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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