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述概念可以看出,合同轉讓與合同變更之間存在著非常明顯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通過第三方取代原債權人或債務人,合同轉讓成為合同的一方;合同變更僅發生在合同雙方之間,不涉及第三方。合同轉讓僅涉及合同主體的變更,不涉及合同內容的變更;合同變更是合同內容的變更,不涉及合同主體的變更。在合同轉讓中,除第三方加人合同關系外,合同主體的變更將導致原有合同關系的消除,產生新的合同關系;但合同變更時,雙方僅對原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和補充,合同轉讓是指一方將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相當于債權債務的轉讓。合同變更分為廣義合同變更和狹義合同變更。狹義上的合同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即雙方同意對合同內容進行修改或補充。廣義上,合同變更是指合同主體的變更,即合同雙方(即合同轉讓),合同內容的變更
合同轉讓是指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也稱為合同主體的變更,即合同一方依法將其合同權利和義務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方。合同轉讓不改變原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而是改變合同主體。將原合同的債權人更換為新的債權人,或將原合同的債務人更換為新的債務人。根據合同轉讓的權利義務不同,合同轉讓可分為三種形式:合同權利轉讓、合同義務轉讓、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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