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35條規定,當事人以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就當事人而言,他們不過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訂立合同時,一般由訂立合同的自然人簽字或者蓋章;法人和其他組織訂立的合同,一般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我國《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法人和其他組織應蓋什么章
實際上,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公章有很多種,包括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各部門的行政印章和公章。一般來說,合同專用章和行政章均可作為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和各部門公章的有效性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僅證明欠款(企業間的會計報表)等財務問題,財務印章也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23條規定,簽字或蓋章是一種選擇性關系,即簽字或蓋章,蓋章或同時簽字蓋章。這三種情況對合同的成立具有相同的意義
在實際簽訂合同時,人們往往會注意到印章的作用和意義。有些人甚至認為印章比簽名更重要。事實上,這是一種誤解。印章(即印章)的使用等于印章所有人(即印章的名義上的人)的簽名,印章的效力等于簽名的效力。印章之所以具有證明功能,是因為印章可以代替、反復代替簽名,有時還具有省力的效果。由于印章容易偽造,且印章的名義所有人(即印章上注明姓名或名稱的印章所有人)容易與實際控制人分離,
因此,印章的證明力基本上低于簽名的證明力。在交易活動中,我們應該更加關注簽名,因為簽名與簽名人之間的聯系的確定性遠遠大于印章與印章的名義人之間的聯系。只要對方當面簽字,就可以在相當程度上保證其簽字的有效性和證明力
綜上所述,合同變更需要加蓋的印章可以是合同專用章、行政章或特定部門的公章。當然,雖然印章的效力與簽名相同,但證明力低于簽名,因此簽名更為恰當。如果您需要法律幫助,我們還提供在線律師咨詢服務。歡迎您參加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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