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不變更。本銷售合同的變更是雙方協商對原銷售合同進行修改的結果。這種修改涉及買賣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只有權利義務明確,才能真正產生法律約束力。換言之,法律不承認雙方修改的內容不明確的變更,內容不明確的變更協議對雙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通過不明確的變更向另一方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如果一方行使這些權利,它將不受法律保護。合同變更條件(I)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合同變更是指當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礎上,通過協商或法律規定,變更原合同關系的內容。因此,沒有原始合同關系就沒有變更的對象,合同的變更離不開原始合同關系已經存在的前提。同時,如果原合同關系不合法、不生效,如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批準權人拒絕批準效力未定的合同,則合同從一開始就失去法律約束力,即:,不存在合同關系,也不存在合同變更
(2)合同的變更應根據雙方的協議或法律規定,并通過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決進行。合同的變更主要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協商一致變更合同”,協商變更合同的,變更合同的協議必須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任何一方不得以欺詐或脅迫手段欺騙或強迫另一方變更合同。變更合同的協議不能成立或者不能生效的,雙方仍應當按照原合同的內容履行。① 如果雙方未就變更內容達成明確一致,則應視為未變更。此外,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合同變更也可能發生。例如,根據《合同法》第54條,當事人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因重大誤解和訂立時明顯不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的危險,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訂立合同,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受害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遵守規定(三)合同變更必須遵守法律規定。中國《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變更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從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的,當事人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不按照法定方式辦理的,即使達成變更合同的協議,也無效。由于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變更的形式沒有強制性規定,可以認為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確定合同變更的形式,一般應與原合同的形式一致。原合同采用書面形式的,變更合同也應采用書面形式;如果原始合同是口頭形式,修改合同可以是口頭的或書面的
(IV)如果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則合同內容必須發生變化。合同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因此,合同內容的變更是合同變更的必要條件。當然,合同變更必須是非實質性內容的變更,變更后的合同關系應與原合同關系保持一致
III.合同變更過程
合同變更主要是雙方協議的變更,法律規定的變更和人民法院依法變更的除外。當事人約定變更合同本身就是合同。因此,合同變更適用合同法關于要約和承諾的規定。希望變更合同內容的一方應首先向另一方提出變更合同的要約。報價應包括他希望變更的合同條款、如何變更以及需要增加和補充的內容。收到后,另一方應進行研究。如果同意,則應以明確的方式回復另一方,這是一種承諾。不同意、部分同意、部分不同意的,也可以提出自己的修改補充意見。這樣,雙方可以反復協商,直到達成一致
雙方協商一致,合同變更一般應以書面形式提交參考。特別是如果原始合同是書面形式,則應采用書面形式。否則,以口頭形式變更書面合同是毫無根據的,容易發生爭議。如果對合同變更的約定不明確,或變更是口頭作出的,且爭議發生后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合同變更,則合同應視為未變更。變更內容未經雙方明確約定的,視為未變更
原合同經公證驗證的,變更后的合同應報原公證驗證機構備案,必要時,可以對變更的事實進行公證和核實。原合同經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批準登記的,經登記的變更不生效的,合同變更后仍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登記,仍按原合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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