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子抵押給個人了執行局可以執行嗎
房屋抵押給個人后,如果房屋不是抵押人生活必需的,執行局可以執行房屋,但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七條?人民法院對抵押物、質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不影響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二、財產保全解除方法會有哪些
根據法律規定,有以下情況時,可以解除財產保全:
1、訴前申請財產保全的,在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關系人30日內未起訴的;
2、被申請人向依有關規定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
3、申請人在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請的;
4、被申請人申請復議,法院據此作出新裁定,撤消原財產保全裁定的;
5、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決的義務;
6、對被申請人的財產予以凍結、查封或者扣押是有期限的,一般情況下,一次凍結的有效期為6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如果期限屆滿,而人民法院有沒有裁定繼續采取保全措施的,原保全措施自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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