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繼續使用原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除外;雇主應承擔責任。相反,勞動者應承擔自己的責任。
案例:劉于2012年7月25日就職于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雙方于2012年10月25日至2013年10月24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后,公司未與劉續簽勞動合同。2014年4月7日,劉向公司提交了辭呈,并獲得批準。2014年4月9日,劉完成辭職交接,雙方勞動關系終止。6月25日,劉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支付雙倍于2013年11月25日至2014年4月9日的工資差額8441元,仲裁委員會認為,雙方于2013年10月24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公司未與劉續簽勞動合同。雖然該公司表示這是由于劉故意不簽署勞動合同造成的,但沒有證據證實,也不被接受?!秳趧?a href='http://www.7756740.cn/contract/1.html' target='_blank' data-horse>合同法》規定,如果雙方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月工資。公司與劉某的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續簽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行為。仲裁委員會裁定,該公司從2013年11月25日至2014年4月9日向劉支付了8441元的雙倍工資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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