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者因解除勞動合同而獲得的經濟補償,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如果雇主無故扣留或拖欠工人工資,或拒絕支付工人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工人工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工資25%的經濟補償。如果雇主支付給工人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雇主應彌補低于標準的部分,并支付相當于低于標準部分25%的額外經濟補償。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后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長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標準給予經濟補償。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支付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金。對于患有重病和絕癥的人員,還應增加醫療補貼。大病患者的增加部分不得低于醫療補貼的50%,絕癥患者的增加部分不得低于醫療補貼的100%
6。勞動者不稱職,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后仍不稱職,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得超過12個月。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達成變更勞動合同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因依法整頓瀕臨破產或者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需要裁減人員的,按照裁減人員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給予經濟補償。在本單位工作滿一年,應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經濟補償外,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額的50%支付額外的經濟補償
10。經濟補償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在企業正常生產條件下,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內勞動者的平均月工資
經過上述介紹,我們知道經濟補償一般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按本單位職工工作年限計算支付,但最高工資不得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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