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是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第五十四條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下列合同:(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如果一方以欺詐、脅迫或利用他人的危險,使另一方違背其真實意圖訂立合同,則在訂立合同時顯然是不公平的,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撤銷權應當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一方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撤銷權
(2)第五十六條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從一開始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合同的一部分無效且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有效性,其他部分應保持有效
第57條無效,合同的解除或終止不影響合同中有關爭議解決的獨立條款的有效性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解除后,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不可能或者沒有必要退貨的,給予折扣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嚴重誤會不是由于表意文字的嚴重疏忽造成的,否則表意文字除上述情況外,不得以嚴重誤會為由要求取消,單方面重大誤解也必須是指該重大誤解將導致合同執行過程中的不公平結果,或另一方有理由事先知道該重大誤解的存在,或因疏忽導致該重大誤解。但是,當一方發生重大誤解,而另一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行事時,除非另一方也發生重大誤解,或者另一方知道或應該知道重大誤解但未提醒,致使另一方發生重大誤解,如果您的情況復雜,本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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