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員工虛報學歷時,勞動合同有效嗎?
員工虛報學歷,不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訂立的勞動合同因欺詐行為無效,用人單位可以相應解除勞動合同。當確定工人的行為構成欺詐時,應遵循《最高法院關于實施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的規(guī)定。如果一方故意告知另一方虛假信息,或故意隱瞞真實信息以誘使另一方虛假表達意圖,則可認定為欺詐。如果員工的教育背景是公司的明確要求,且員工故意謊報其教育背景,則視為欺詐,勞動合同無效。無效勞動合同自訂立之日起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根據(jù)無效勞動合同要求對方履行或承擔違約責任。由于勞動者交換勞動力的特殊性,以返還和收回的方式處理無效勞動合同是不可能的。因此,根據(jù)無效勞動合同的特點,可以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包括解除合同、重新訂立合同、修改合同、賠償損失等。解除無效勞動合同
解除合同的處理適用于所有確認無效的勞動合同。所有無效勞動合同均不受國家承認和保護。因合同產生的勞動關系應當通過解除合同予以消除,即勞動合同整體確認無效。如果合同正在履行,則應停止履行。已經履行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部分,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支付,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類似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確定。所有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有過錯的,雙方均具備主體資格,勞動者要求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無效勞動合同的同時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修改無效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合同的一部分無效且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變更合同的處理適用于已確認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和非法、無效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的某一條款被確認無效的,該條款不予執(zhí)行;應根據(jù)法律對其進行修改。賠償相應損失
無效勞動合同造成的賠償責任主體是用人單位,而不是勞動者。《勞動法》第97條規(guī)定了這一點:“如果由于雇主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給工人造成損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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