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違約責任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賠償損失。即約定違約方賠償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第二是商定違約賠償金。這樣,我們應該注意根據雇員的負擔能力商定具體數額,以免明顯不公平。此外,所謂違約不是一般性違約,而是一種較為嚴重的違約行為,導致員工無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員工違約辭職、單位非法終止勞動合同等。用人單位的違約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補償。勞動者的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6條,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限,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終止勞動合同,不屬于服務期限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約定的服務期限內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1)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2)勞動者嚴重失職,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本單位完成工作任務的,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手段,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5)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員工應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您有任何其他問題,可以咨詢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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