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眾籌買房中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購房人間的關系
自去年3.30政策出臺,北上廣深等一線城市房價暴漲,媒體報道深圳房價1年漲47.5%,買房收益高利貸也自嘆不如之事確實發生在我們的身邊。隨著房價的日漸攀升,互聯網金融進入眾籌時代,眾籌買房不失為一種降低投資或規避政府限購、貸款政策的利器,于是出現所提到“眾籌買房”現象。
眾籌買房一般是指以投資為目的,多人湊齊房款或首付款,共同簽訂合同,在合同中約定以其中一名出資人名義購房,約定房價上漲到某個點時拋出,獲利按出資比例或其他方式分成的一種投資方式。
由此可見,“眾籌買房”中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購房人之間僅存在合同關系,房產登記簿上登記的名義購房人才是房屋所有權人。若被認定為借貸關系,因簽訂合同時一般不會約定利息,一旦發生糾紛,實際出資人僅能基于合同關系要求名義購房人返還眾籌的購房款;即使約定了利息,利息收益遠低于房屋增值。
二、眾籌買房中的糾紛有哪些
(一)眾籌買房交易中,房屋實際出資人、名義購房人會存在哪些風險
眾籌買房交易中,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購房人之間僅存在合同關系,房產登記簿上僅反映名義購房人為房屋所有權人。而我國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以登記為要件,這就造成房屋實際出資人和名義購房人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風險。
房屋實際出資人主要存在以下的風險:
1、名義購房人私下將房產進行出售,并完成過戶交易;
2、名義購房人有外債,導致所購房屋被查封或拍賣;
3、名義購房人死亡,房屋可能因繼承關系而被名義購房人的繼承人繼承等。
名義購房人主要存在以下的風險:
1、出資人沒有按時償還貸款,可能使名義購房人的個人資信受損;
2、房屋長時間未能拋售,阻礙了名義購房人的后續購房需求等。
(二)“眾籌買房”實際出資人發現房產證上,只有名義購房人的名字。那么這套房屋是屬于誰的財產?
我國以登記為不動產所有權的公示方式,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人是該不動產的權利人。所以,房產證上只有名義購房人的名字,意味著該房屋僅為名義購房人的私有財產。
(三)產權登記與實際出資人不一致,會發生事情?如果房產證上可以簽署多人名字,眾籌購房者應該怎么做?
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由此可見,產權登記與實際出資人不一致的話,以產權登記為準。由此可見,眾籌買房交易中,若名義購房人主張該房產所有權,實際出資人是極其被動的。
如果房產證上可以簽署多人名字,建議眾籌購房者將自己的名字都登記于不動產登記簿。
(四)以后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等手續時候,從名義購房人到實際出資人,這時候誰承擔相關費用?他們應該怎么做?
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名義購房人或實際出資人均可承擔變更手續,最好雙方在合同中進行約定,房屋權屬變更手續費用可以作為投資成本支出。不過目前房產交易大部份都是賣方實收,交易的手續費、稅費等都是由買方承擔。
(五)“眾籌買房”中房屋實際出資人和名義購房人都存在風險,那么該如何防范眾籌買房風險?
為防范“眾籌買房”在實際操作中的潛在風險,實際出資人之間需要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出資人之間、出資人與名義購房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特別是有關出資比例、出資款項交付方式、利益分配、拋售時間、名義購房人擅自處分或因名義購房人原因致使眾籌房屋被查封、被執行的損害賠償責任、房屋貸款無法及時償還導致名義購房人資信受損的賠償責任、房屋出售后產生的爭議處理等約定,以免產生糾紛無據可循,最終影響“眾籌購房”合同目的實現。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問題進行的解答。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如果使用眾籌買房的情況可能會產生很多的糾紛案件,因為實際的房屋所有者是購買房屋是房產證上的名字。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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