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8年1月1日非法集資新的政策和條例
我國出臺了對經濟犯罪進行辦理的法律規定,而該規定包括非法集資處理的規定,于2018年1月1日開始實施。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辦理非法集資、傳銷以及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經濟犯罪案件,確因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相關證據的,可以結合已收集的言詞證據和依法收集并查證屬實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實物證據,綜合認定涉案人員人數和涉案資金數額等犯罪事實,做到證據確實、充分。
第七十八條?本規定所稱的“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是指基于同一法律事實、利益受損人數眾多、可能影響社會秩序穩定的經濟犯罪案件,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等犯罪。
二、怎樣認定非法集資罪
犯罪構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依據,是對犯罪主體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因此,在我國現行《刑法》中設置非法集資罪,必須進一步分析論述其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
(一)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這里要特別強調法律擬制人格主體——單位,否則,我們將無法對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單位(既可以是一個單位單獨實施,也可以是單位與自然人、單位與單位共同實施)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通過《刑法》來規范。
(二)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當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資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在單位進行非法集資的情況下,這種故意體現為單位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以單位的名義為單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單位犯罪故意是單位成員的共同認識和意志,嚴格區別于單位成員個人的認識和意志。
(三)犯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資在形式上表現為一種資本的運作過程,即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將不特定對象的資金集中起來,使他們成為形式上的投資者(股東、債權人),往往是人數眾多,涉案金額大,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們建議將非法集資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節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確立其在整個《刑法》體系中的應有地位。
(四)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未依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集資行為。主要是以非法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其他回報。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2018年1月1日非法集資新的政策和條例”問題進行的解答,我國出臺了對經濟犯罪進行辦理的法律規定,而該規定包括非法集資處理的規定,于2018年1月1日開始實施。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沒合同租房拖欠房租如何處理
2020-12-14股東代表訴訟中以誰的名義提訴訟
2020-12-01限售解禁股可以股權質押嗎
2021-03-23老年人的立遺囑權應該如何保護
2020-11-18訂婚了對方想退婚怎么辦
2021-02-22格式合同都屬于要式合同嗎
2020-12-10繼承權公證程序有哪些
2020-11-11反家暴法規定:哪些行為算家暴
2020-12-10欠款房咋交易律師為你支招
2021-01-13什么時候要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20-12-01員工提供虛假資料可解除合同嗎
2021-03-20合同變更競業限制還有效嗎
2021-01-16保險合同的解除形式可分為
2020-12-18意外傷害保險理賠程序是什么
2020-12-04擅自轉讓保險車輛 發生事故無權索賠
2021-02-21人身意外死亡保險
2021-02-09保險公司依據格式條款拒賠無效嗎
2021-02-21土地承包方式有哪些
2021-03-25土地承包經營權主要內容有哪些以及如何登記
2021-02-11私人土地轉讓合同怎么寫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