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潘先生,無勞動合同公民,自2011年6月起申請在柳州一家企業工作。2014年11月23日,潘先生被企業無故解雇。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企業未與潘某簽訂勞動合同,也未依法為潘某繳納社會保險。2015年5月21日,潘先生向柳南區法院起訴企業,要求法院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并責令企業支付加班費,非法終止勞動合同補償金和失業保險金法官說:在本案中,潘先生提供了他銀行賬戶的轉賬記錄。在記錄中,涉案企業有一批工資賬戶,該賬戶從2012年7月起繼續向潘的賬戶轉賬。銀行記錄的相應時間應為經法院確認的雙方勞動關系的持續時間。由于企業無合法理由單方面終止勞動關系,企業應按經濟補償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失業保險金的損失,由職工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在與潘先生的勞動關系期間沒有為潘支付失業保險費,因此,企業應賠償失業保險金的損失
案例:拖欠職工薪酬
公民陸先生于2014年12月31日終止了與柳州一家機械公司的勞動合同。經雙方核算確認,2014年末陸先生的績效工資共計6.2萬余元,企業已支付3.1萬余元,剩余3.1萬元未支付。隨后,公司承諾陸先生在2015年10月31日前支付剩余的績效工資,但該款項尚未支付
2015年12月,陸先生向柳南區法院起訴公司,要求法院命令公司支付其3.1萬元的績效工資余額。今年2月,法院裁定該公司應向陸先生支付3.1萬元的績效工資。法官說:在本案中,陸先生聲稱該公司在2014年拖欠3.1萬元的績效工資,并提交了一份協議。在協議中,雙方就拖欠績效工資達成了協議。因此,法院確認了陸先生申請的事實,并支持陸先生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績效工資的請求提醒:如何保護工人的權利法官提醒工人應及時與雇主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重要憑證,是確定雙方工資、工作場所、崗位、合同期限等主要權利義務的重要載體,不得隨意變更,工人應了解雇主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按照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勞動者宣傳、告知的規章制度,對全體勞動者具有約束力。員工應積極參與規章制度的制定過程,提出意見和建議,理解和遵守制定的規章制度
此外,注意相關證據的保存。涉及職工權益的案件雖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但職工對加班、勞動關系、停職、工資保留期等事實仍負有舉證責任,工人應注意保存能夠反映其自身工作條件的書面證據,如值班記錄、出入卡、工資單、調度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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