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雇主一直要求他們加班怎么辦?強迫加班合法嗎?有關專家和律師回答如下:
中國《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由于生產經營的需要,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健康的前提下,延長的工作時間每天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此外,《勞動法》第43條規定,盡管法律規定了員工的加班時間,但雇主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員工的工作時間,以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有些特殊情況也有例外。《勞動法》第4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41條規定的限制:(1)自然災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治療的;(2) 生產設備、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修復的;(3)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國勞動法第96條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手段強迫勞動的,公安機關應當對責任人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刑法第244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規定,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勞動者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相關鏈接:
北京志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的王律師*李告訴媒體,2008年頒布的《員工帶薪年假條例》第2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滿一年的,享受帶薪年假。本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有年休假。員工在年假期間享有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此外,根據《關于實施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小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和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因此,王律師認為,全勤獎屬于工資方面,用人單位因員工依法休帶薪年假而減少員工工資收入的行為是違法的,員工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
“盡管一些企業允許員工休帶薪假,但他們認為員工休假會延誤他們的工作。因此,他們對帶薪休假持否定態度,甚至設置障礙,包括扣除全勤獎金和年終獎金,這使得一些員工如果想要帶薪休假,就不敢帶薪休假,這也是帶薪休假難以實施的主要原因。王律師說王律師認為,帶薪休假應在相關部門的監督下,由各單位根據自身情況安排實施。然而,帶薪休假制度的實施意味著勞動力成本的增加,雇主,尤其是私營企業,缺乏激勵。近年來人力成本的上升加劇了上述情況。另外,由于監管不力,帶薪休假現在在使用,其實很容易改變口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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