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的效力是什么?《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和區域集體合同對其所在行業和區域的當地雇主和工人具有約束力。由此可見,符合法律規定的集體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集體合同對人的法律效力:集體合同對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體合同對誰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中國勞動法的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及其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這種約束力體現在:集體合同雙方必須充分履行集體合同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終止集體合同。集體合同當事人違反集體合同規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的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集體合同時效:集體合同時效是指集體合同生效和終止的時間。集體合同的時效通常以其期限為依據,一般自集體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應當在集體合同中明確約定。集體合同期限屆滿,其效力終止。(3)集體合同的空間效應:集體合同的空間效應是指集體合同對從事同一行業的地區、工人和雇主的約束力。集體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般來說,集體合同的變更或解除可分為法定變更和約定變更和解除:
(I)協議的變更和解除,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4年頒布的《集體合同規定》第39條,只有雙方就法定變更和終止達成一致意見,集體合同才能變更或終止,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4年頒布的《集體合同規定》第40條,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終止:
1。因用人單位合并、解散、破產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
2。集體協議或特殊集體協議因不可抗力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
3。集體協議或特別集體協議中約定的變更或取消條件出現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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