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如何補償
I.單位不續簽需要經濟補償
II。如果員工不續簽合同,則視具體情況而定。
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該單位維持或改善了原有的工作條件,而該員工仍不續簽合同,則不會給予任何經濟補償。如果公司減少了原有的工作條件,員工不續簽合同,公司還將給予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工作條件很廣泛,包括工資,但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etc
III.如果合同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以及補償多少
在實踐中一直存在兩種觀點。一是員工入職后一年內補發一個月工資;第二種是從2008年1月1日起,補足一年一個月的工資。作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原因如下:本單位員工的工作時間應分為兩部分。原《勞動條例》應在2008年1月1日前適用。但是,如果合同自然到期,則不需要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根據《勞動法》的規定,需要經濟補償。由于《勞動合同法》沒有追溯效力,因此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沒有法律效力。因此,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事實證明,我所代表的一些勞動案件也是根據第二種觀點來判斷的
從2008年1月1日起,一個月的工資應補充一年。按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以取得的工資為準匯總,但單位維持或改善原有工作條件,職工仍不續簽合同的除外,單位需要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賠償金額為2008年1月1日起一年一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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