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合同訂立階段,免責條款的支持者必須確保免責條款成為合法有效合同的組成部分。首先,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免責條款生效的前提。在無效合同中,免責條款不能生效。第二,資本豁免條款必須成為合同的一部分。必須包含在合同文本中,或口頭合同中可以證明免責條款的部分中。基于公平、誠信、公共秩序和良好習慣的原則提出免責條款是免責條款法律效力的基本前提。我國《合同法》第40條和第53條分別從公平、公共秩序和良好習慣的角度對免責條款的效力進行了限制。同時,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免責條款,如免除承運人向托運人指定的收貨人以外的人過失交付貨物的責任,在合同法的理論和實踐中并不被承認。以清晰、明確、毫不含糊的文字表述免責條款的內容,是實現當事人提出免責條款的基本目標——免除或減少未來風險的根本保證。如果免責條款的表述不明確,如有疑問,將嚴格限制解釋,以保護另一方的利益,例如:
(1)當免責條款未規定是否免除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時,由于侵權責任規范的特殊責任是“充分考慮人類活動的自由和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不可侵犯性”,在不清楚是否免除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時,如果免責條款未規定免責責任是否包括過錯責任,則我們應選擇僅在條款使用者可能承擔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下免除違約責任。由于追究過錯責任是維護法律嚴肅性和權威性的基本要求,我們首先選擇在購銷合同中僅免除過錯責任,雙方同意,如果買方在一定時間內未對貨物質量提出任何異議,則視為貨物合格,賣方不承擔責任。在這里,是賣方對“已交付貨物”的缺陷承擔責任,還是對“未交付貨物”的缺陷承擔責任?如果措辭不明確,則解釋為僅免除“已交付貨物”的缺陷責任,而不免除“未交付貨物”的責任。一般認為,如果雙方有權同意免除第三方對合同對方的責任,買方很難知道未交付貨物的質量是否合格,如果不清楚豁免條款免除的責任是否包括第三方責任,則應解釋為免除第三方責任。但是,如果第三方對合同對方的責任是故意責任或重大過失責任,而條款制作人的責任是無過錯責任或一般過錯責任,則第三方的責任不免除。如果標準合同中約定了免責條款,另一方應主動提請注意該條款的存在。并根據對方的要求解釋本條款。免責條款的存在實際上是對對方合法權利的限制和剝奪,因此免責條款的內容應當得到對方的承認。一般來說,標準合同的合同條款只需要表述,不一定要在合同中表述。此外,由于標準合同的“要么接受,要么放棄”的特點,相對人往往忽視合同的具體內容。因此,《合同法》第39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采取合理措施,提請對方當事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應另一方的要求解釋條款。”本條款規定提供標準合同的一方有義務積極提請另一方注意該條款并解釋該條款。違反本條款將導致免責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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