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問:
我現在是一家私營企業的職員。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到本月底已經過了。我想問律師,新勞動合同的簽訂期限是多長?我從公司的同事那里聽說,有些人簽訂了半年合同
律師的回答:
新勞動合同的簽訂期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如果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到一年,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固定期限在三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者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如果勞動合同期限為完成某項任務或勞動合同期限少于三個月,同一雇主和同一工人只能約定一個試用期
,試用期不予約定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如果勞動合同只規定試用期,則試用期不成立,試用期為勞動合同期限
如果不是臨時工作,通常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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