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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租人以原租約到期為由任意提高租金,一般是不允許的,除非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另有約定。承租人不主動找房或找房后不搬家的,出租人可以提高租金標準;如果雙方此時沒有爭議,則房屋管理局應根據增加租金的精神進行仲裁或法院作出裁決相關知識:如何更新房屋
1。租賃期滿,承租人要求續租,出租人要求合理變更原租賃條件。原租金過低的,出租人應當將租金提高到接近國家規定的標準,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人房屋租金標準,或者國家未規定標準的地區,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參照房屋所在地的實際租金水平,設定合理的新租金。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則放棄優先租賃權,出租人可以與他人建立租賃關系;原承租人同意這些法定條件的,應當另行訂立租賃合同,在新的租賃合同成立后,填寫新的租賃合同條款,將原到期的租賃期限改為新約定的租賃期限,并向房屋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任何一方過失或故意侵犯另一方的合法權益,都可能影響新合同的效力。如果在完成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程序后,出租人提議收取押金或其他額外費用,從而妨礙承租人的居住和使用,或者承租人未能按照合同規定支付租金(拒絕支付或違約),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租賃合同,要求違約方支付相關費用,并賠償損失的合法權益。租賃期滿后,出租人未提出新的條件,承租人繼續按照原租賃協議支付租金并被其接受的,視為租賃關系繼續存在,為不確定租賃關系,無正當理由不得終止本協議。租賃期滿后,出租人因自住需要不愿續租,又不簽訂續租合同的,承租人應當將房屋返還給出租人。如果承租人在當地政府規定或雙方同意的期限內確實無法找到該房屋,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找到該房屋的時間,并酌情延長租賃期限。承租人還應按時騰出房屋。如果承租人未積極發現并按期騰空房屋,出租人有權在合理范圍內增加租金。如果承租人有房子要搬走,并且拒絕騰出房子,出租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他搬走,并命令他在占用房屋期間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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