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轉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賃合同關系,而是將租賃物出租給分承租人使用和收益。
中國合同法第224條規定轉租:“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然而,問題是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財產轉租給第三方,與第三方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是由于未經授權的處置而產生的具有待定效力的合同還是具有處置權的有效合同?學術界普遍認為應認定為效力待定的合同,因為《合同法》第224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只有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才有權處分租賃物,否則無權處分。如果出租人不承認轉租合同的有效性,那么,如果承租人在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轉租房屋,那么轉租合同將是無效合同,并且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房屋轉租期間,租賃合同發生變更,影響轉租合同履行的,轉租合同相應變更;轉租期間,租賃合同終止的,轉租合同相應終止。轉租期間,承租人應當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如果轉租人給租賃房屋造成損失,承租人應賠償損失,除非出租人和轉租方另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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