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忽視發票的開具。在司法實踐中,承租人因出租人拒絕開具發票而拒絕支付租金的情況屢見不鮮,但在合同中并不明確。在現實生活中,承租人的情況大不相同:有些人可能因為稅務或會計原因需要發票,有些人可能不需要發票。如果雙方未能就開具發票達成事先協議,承租人無權以此為由拒絕支付租金。因為在法律上,支付租金是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的主要義務,開具發票只是出租人的附帶義務。這兩項義務的重要性是不同的。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違反較輕義務為由拒絕履行其較重義務。合同應在發票上增加提示性條款。2、 違約金的上限
<合同中的許多條款都有關于違約金的規定:例如,在第3條中,“乙方應按日租金的%支付違約金”;第8-2條“違約方應按月租金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由于本合同是由工商部門制定的,雙方對本合同非常信任。然后,在沒有特別指示的情況下,雙方有充分理由相信,擬填寫的百分比和倍數由雙方通過協商確定,并受法律保護。但事實上,違約金的數額在法律上是有限的,過高的違約金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雖然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無法確定違約金“過高”的數額,但合同的措辭可能誤導雙方,使其對違約金的期望過高。有鑒于此,合同應對此作出適當解釋。3、 關于違約責任的協議是不夠的。合同中的一些條款只是從正面規定了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但沒有就違約責任達成充分的協議,這往往是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的直接原因。第5-2條規定:“在租賃期內,甲方應確保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處于正常、可用和安全的狀態。甲方應在該房屋檢查和維護前提前天通知乙方。乙方應在檢查和維護期間予以配合。”該條款在實踐中可能會遇到以下爭議:第一,當天然氣管道因第三方損壞或不明原因而無法正常使用時,應如何計算和分擔損失?出租人是否違反本條規定?第二,出租人提前通知承租人檢查和維修的日期。如果承租人不同意日期怎么辦?是以出租人的通知為準,還是雙方另行協商?第三,如果出租人的檢查和維修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應由誰承擔?例如,如果承租人要求休假以配合維修,獎金將受到影響。如果沒有一個關于爭議解決的明確協議,各方最終將不可避免地厭倦訴訟。4、 設定合同條款的不平等義務涉嫌有利于出租人,雙方承擔的合同義務明顯不平等。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根據第5-1條的規定:“如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或故障,乙方應負責維修。如乙方拒絕維修,甲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本條僅規定了承租人的維修責任,未明確房屋因正常使用而損壞時出租人應承擔的責任;5-2規定甲方在檢查和維修房屋時,應提前天通知乙方”。該條款似乎剝奪了承租人協商維修日期的權利,但由出租人單方面確定;第6條規定“歸還房屋時,應經甲方驗收”“在占有承租人支付的定金的基礎上,出租人在退房時大多處于有利地位。如果房屋只能在出租人單方面接受后才能歸還,承租人將更加被動。合同應注意雙方權利義務的平衡,以使其能被更多的人接受。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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