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梅認為,實施《勞動合同法》對工人和雇主的最大影響是加強對工人的保護,增加雇主的非法成本。同時,王梅結合近年來處理的具體案件解決了這一影響的具體體現
I.新《勞動合同法》適用于事業單位
例如:老江是一家事業單位的統計員和就業系統的工作人員。2004年,他在一家事業單位工作了12年11個月,該單位人事管理人員告訴他,下個月他將不再續聘,并辦理休假手續。老江要求單位續簽合同或支付補償金,但單位不同意,老江上訴勞動仲裁,不予受理。
勞動合同法第2條本法適用于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私營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終止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規定執行;就業制度下的人員;普通工人。《勞動合同法》不適用于公務員管理的人員或參照公務員,《勞動合同法》適用于一般勞動者,適用于部分實行用工制度的人員。
勞動合同法補充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事業單位與勞動用工制度下的職工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用人制度下的工作人員,應當移交國務院”“決定其中一些適用于公共機構,并擴大調整范圍。
II。在簽訂合同前,用人單位必須履行告知義務
為了充分保障勞動者的知情權,《勞動合同法》第8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聘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場所、職業危害等情況,工人要求的安全生產、勞動報酬等信息;用人單位有權了解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解釋。
三、不簽訂勞動合同同一用人單位每月應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如果已建立勞動關系但未同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應在雇傭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如果雇主和工人在雇傭前簽訂了勞動合同,則勞動關系應從雇傭之日起建立。非法成本:《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受雇之日起一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每月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兩倍。
違法成本: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同一個工人只能“試用”一個例子:去年5月,剛剛畢業的小王向大連開發區的一家公司提出了申請。公司與他簽訂了一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6個月,工資400元。在試用期滿前10天,公司表示也將對他進行調查。如果小王同意,公司將延長3個月的試用期。小王希望將來留在公司,因此,他同意再簽三個月的試用期。在合同到期之前,公司通知小王,如果他在試用期內不能滿足雇傭條件,他將不會被雇傭。1995年實施的《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根據《勞動法》規定,如果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就業條件,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正是由于現行法律的遺漏,工人的權益受到侵犯,無法得到保護。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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