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探視權是指什么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頒布的司法解釋替換。
《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于親權產生的一種權利,只要身份關系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沒有直接撫養的一方的權利。
需要注意的是,子女探視權的設置意圖,平常人們在遇到阻撓不能行使探視權的時候,通常都是說自己的探視權被侵犯了,久而久之便有人誤以為探視權的設立初衷是為了補償沒有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這種想法顯然是錯誤的,孩子的成長中父與母缺一不可,正是基于這種原因,所以從法律上給了孩子健康成長的一層保障。探視權的行使是為了孩子直接接觸到父母雙方,所以探視權的最根本目的是為了孩子的成長。
正是基于這種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所以法律上并沒有嚴格規定怎么探視或什么時候探視,具體事宜應當根據孩子的時間和心理由父母商議,只有父母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時候才由法院判決。
離婚后對方不讓探視子女怎么辦
因為離婚是因為夫妻雙方的矛盾,所以在子女探視的時候,獲得撫養權的一方極有可能在其中阻撓。為了解決這種情況,我國《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此外我國司法解釋也對此加以補充,《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婚姻法規定關于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由此可知,探視權的行使是有法律保障的,如果對方不允許探視子女,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釋中的“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探視權最根本的是照顧子女,所以不能借此對子女身心有任何損害。
當然,一般來說,離婚爭議解決后,一般除非必要是不會訴至法院強制行使探視權的,日常生活中,可以跟對方進行溝通,還可以跟對方家里的老人溝通,借以獲得支持。
探視權基于法理而定,也合乎人情,保護父母的權利,更考慮孩子的成長。為人父母沒有不希望時時看到自己孩子的,卻出于各種客觀原因不能與子女生活在一起,如果連見面都受到阻礙那將會是一件非常痛心的事情。
《民法典》(2021.1.1)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綜合上面的介紹,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離婚后對方不讓探視子女怎么辦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霸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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