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房地產合同的效力待定,權利人不認可的,合同對權利人不發生效力,違約責任由合同行為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委托人訂立的合同】行為人無代理權后,以委托人名義訂立的合同,超過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未經委托人批準對委托人無效,行為人應當承擔責任
對方當事人可以催告委托人在一個月內予以確認。委托人未表示的,視為拒絕批準。合同成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撤銷合同。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應當通知解除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經債權人確認或者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本合同有效
<1。未決合同已成立,其效力不確定。它既不有效也不無效,但處于待定的不確定狀態,這與有效合同、無效合同以及可變更和可撤銷合同不同。合同的有效性有待確定,這取決于具有批準權的第三方在一定期限內的批準。效力未定的合同的效力,應當追溯至經批準權人同意成立時確定。效力未定的合同,經批準權人拒絕后,從一開始即無效。效力未定合同的主體是特殊的。效力待定的合同的主體不同于一般合同的主體,涉及雙方當事人和簽訂合同的第三人。其中,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人和無權處分合同的人簽訂合同的,稱為對方當事人(即第三人)。對方當事人主觀上不知道對方當事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人和無權處分合同的人,是善良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權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越其行為能力所簽訂的合同予以追認;委托人有權批準第三人簽訂的合同;無權處分該行為的另一方是合同中的第三方,其效力有待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合同的效力取決于委托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的同意或承認。本合同經委托人批準或行為人取得處分權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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