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主要分為定期勞動合同、非定期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在西方國家,除定期勞動合同外,勞動合同一般是非定期合同,定期工作大多是臨時性的。在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實踐中,除無固定合同外,固定期限合同是常態,導致實踐中短期合同現象嚴重。很多合同一年甚至半年簽訂一次,影響了勞動關系的穩定。為了解決短期合同問題,《勞動合同法》擴大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范圍。根據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十年,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自法定退休年齡起未滿十年,或者連續簽訂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提出或者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除外。該規定還改變了《勞動法》關于“雙方同意延長勞動合同”的要求,并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這些規定表明,中國的《勞動合同法》希望通過法律規范和指導,達到適用更多不確定勞動合同的目的,從而實現勞動關系的長期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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