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我的合同于2007年12月31日到期,我可以使用新的《勞動合同法》來保護自己嗎?當合同到期時,公司能否拒絕要求公司簽署無期限合同?如果公司沒有定期續約,我可以要求公司給予經濟補償嗎?補償的標準是什么。假設我的合同于2008年1月5日到期,我需要簽署一份無期限合同,但公司不同意,我可以要求公司給予經濟補償嗎?薪酬標準是否按12個月工資計算?在這種情況下,高端員工的薪酬標準是基于新法律還是舊法律
3。如何理解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五)項: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除外。如何理解用人單位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并續簽勞動合同這一段的含義?假設公司愿意與我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但前提是減少我的職位和工資或調離其他地方,這是否屬于改善或減少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如果我不同意怎么辦?!秳趧雍贤ā返?8條規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如果您的勞動合同于2007年12月31日到期,很明顯,《勞動合同法》關于合同終止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不適用。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無續簽意向的,不得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不得支付經濟補償。建議要求用人單位在2007年12月31日前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變更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正式答復,可以要求將其變更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案件基本事實如下:吳芳芳等12人分別于1987年、1988年、1990年和1991年在中國工商銀行**支行橋西支行和**支行擔任儲蓄代理人。他們中的一些人與他們的單位簽訂了為期五年的雇傭儲蓄代理人合同。合同期滿后,雖然沒有與雇主續簽勞動合同,但吳芳等人一直在銀行工作。2001年11月6日,中國工商銀行河北省分行下發(2001)463號文《中國工商銀行河北省分行柜員合同工管理暫行辦法》**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分行辭退了吳*芳、劉*芬、王*志、李*英,并與其他8人簽訂了一年的勞動合同。吳芳芳等12人拒絕接受**分公司的安置意見,向張家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簽訂無期限勞動合同,其他同崗位員工同工同酬,享受同等福利待遇,并賠償了4名被辭退人員在辭退期間的經濟損失。張家口市勞動仲裁委員會不支持申請人要求用人單位與其簽訂無期限勞動合同的請求,理由是雙方已將勞動合同續簽一年并正在履行。吳芳芳等12人拒絕并向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04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回復(2004)民一塔字第2號:“根據請求報告中陳述的事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中國工商銀行**支行:,根據《中國工商銀行河北省分行柜員合同工管理暫行辦法》,在規定條件下與趙*紅等8人續簽一年勞動合同,視為雙方同意續簽勞動合同。在此基礎上,趙*紅等8人提出將勞動合同期限變更為無固定期限的請求,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2.如果您的勞動合同于2008年1月5日到期,公司將不再續簽無固定期限的合同,您也不需要繼續履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8條: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終止或終止勞動合同,且工人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補償。計算方法如下:2008年1月1日前,用人單位按您2007年×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2008年1月1日后,用人單位按您的月平均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月薪高于上一年度雇主所在地區員工平均月薪的三倍,則按三倍計算)×0.5個月×雙倍計算
3.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并維持或改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但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得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但減少了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無論勞動者是否:如果公司愿意與您簽訂無期限合同,但前提是減少您的職位和工資或從其他地方調任,這是減少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條件。根據您的情況,您已繼續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10年以上,提出或同意續簽或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向c包括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因此,在續簽勞動合同時,只要您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雇主無權拒絕,必須簽署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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