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主管理層的證據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對下列有關建立勞動關系的憑證承擔舉證責任:(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分配名冊)和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勞動者填寫的“登記表”和“登記表”等招聘記錄(3)考勤記錄。因用人單位決定解雇、退市、解雇、終止勞動合同等引起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減少勞動報酬和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其作出的解雇、退市、解雇、終止勞動合同等決定提供證據,減少勞動報酬并計算工人的工作年限,以證明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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