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善意取得人轉讓不動產,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06條或將動產轉讓給受讓人,所有人有權收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受讓人在下列情況下取得不動產或動產的所有權:(1)受讓人轉讓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價格轉讓;(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轉讓的房地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人有權向無權處分的人追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前兩款的規定在連續房屋買賣中準用,前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的無效不一定影響后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后一份房屋買賣合同是否具有其他法律效力,由法院判決。然而后一份買賣合同的買受人能否取得該房屋權利,應當按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關于善意取得的規定辦理善意地將不動產或動產轉讓給受讓人,所有人有權收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受讓人在下列情況下取得不動產或動產的所有權:(1)受讓人轉讓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價格轉讓;(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轉讓的房地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人有權向無權處分的人追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準用前兩款規定
閱讀本條內容介紹后,您已經清楚了這個問題。在實踐中,我們需要找出這方面的規定。對于買賣雙方來說,我們都應該清楚地了解《物權法》的規定。大家都知道。如果您有任何其他問題,歡迎您在luba.com上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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