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勞動合同法草案規定了違約金的上限,即勞動者違反競業禁止協議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其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禁止經濟補償金的三倍。但是,這一條款在后來的《勞動合同法》中被刪除,小編認為,雖然這一條款沒有寫入《勞動合同法》,但它也為司法實踐提供了有益的參考。同時,小編認為,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則,當違約賠償金過高或過低時,雙方可要求增加或減少違約賠償金的金額,仲裁和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根據給企業造成的損失的大小,作出相應的調整。競業禁止違約金的標準是什么P>
沒有關于競業禁止違約金和競業禁止經濟補償的上下限的法律,因此不存在是否合法的問題,只存在是否合理的問題。從你反映的情況來看,這是不合理的。在司法實踐中,最低經濟補償不得低于本人工資的20%,一般在30-50%之間。如果將來可能增加仲裁的經濟賠償,違約金將增加到合理的數額。由于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我們只能做出接近司法實踐的回答
一般來說,崗位調動、工作調動和工資調整都不允許續簽。如需調整,應與員工協商一致。當然,企業也有可能單方面提高待遇和排名。這只是一種普遍做法,但法律沒有對此作出規定,這也是《勞動合同法》留下的遺憾之一。在勞動仲裁實踐中,如果企業單方面變更合同或擅自續簽新合同,降薪降職,不合理調整崗位,員工拒絕簽訂合同,企業一般會敗訴。競業禁止人員的范圍
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競業禁止人員僅限于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對用人單位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對于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雇主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與員工約定競業限制條款。這里的高級管理人員一般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總監、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以及《公司章程》
勞動合同條例中規定的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因此,工人是否有保密義務是雙方簽署競業禁止協議的條件。無法接觸雇主商業秘密的普通工人無需簽署競業禁止協議。即使他們這樣做了,他們對工人也沒有約束力。相反,雇主必須支付相應的競業禁止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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