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商業分銷公司沒有經營鋼材的營業執照,但超出了其經營范圍,與一家建筑公司簽訂了鋼材銷售合同。銷售合同簽訂后,雙方已按照合同規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現在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并結算。結算后,一家建筑公司向一家商業分銷公司開具了借據,確定了欠款金額,并重新商定了付款期限。期限屆滿后,建筑公司未付款。一家商業分銷公司在反復收款沒有結果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根據借據命令一家建筑公司支付欠款。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雙方簽訂的原買賣合同經和解后是否形成了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法院是否只能審理債權債務關系而不能審理買賣合同的效力,法院應如何處理?對此,法院在審理中有三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一家商業分銷公司根據借據起訴,知道其銷售鋼材是非法的,因此只要求法院在訴訟中確認當前的債權債務關系,同時強調其他問題與本案無關。根據民事訴訟不起訴、不判決的審理原則,法官只能對借據確認的債權債務關系進行審查,不得主動對合同效力進行審理。因此,法院應支持商業分銷公司的索賠。第二種意見認為,商業分銷公司與建筑公司之間是否形成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取決于原始銷售合同是否有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的經營范圍,必須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為準。其他不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登記的部門、行業或者經濟組織,應當經其主管部門批準,在批準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上述經營單位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或者經主管機關批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合法經營活動。超出經營范圍和經營模式的合同無效。此外,如果業務超出業務范圍,則應區分是否部分超出或完全超出。如果完全超出,則為此目的訂立的合同均為無效合同;如果超出部分,則為此目的訂立的合同為部分無效合同。合同一旦失效,自然不會形成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法院應當駁回商業分銷公司的訴訟請求。第三種意見認為,一家商業分銷公司沒有經營鋼材的營業執照,它與一家建筑公司簽訂了鋼材銷售合同。雖然超出了經營范圍,但合同中的鋼材不屬于國家限制、法律、行政法規特許、禁止的商品范圍,因此法院應首先認定銷售合同有效,然后支持商業分銷公司的訴訟索賠。對于本案,提交人同意第三種意見。在本案中,一家商業分銷公司沒有經營鋼鐵的營業執照。超出經營范圍,與他人簽訂鋼材購銷合同,并實際履行。其行為確實違反了1986年通過的《民法通則》規定的“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經營”。此外,1993年通過的《公司法》還規定,“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可見,這些法律規定,超出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無效。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如何認定企業是否超出經營范圍的批復》(發經(1990)101號)稱:“企業的經營范圍必須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企業在經營范圍以外從事的經營活動視為無效”直接確認超出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訂立的合同無效無效合同。如果以這種方式適用法律,法院當然應該認定商業分銷公司與建筑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是非法的,并決定駁回商業分銷公司的訴訟請求。然而,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不斷推進,國家于1999年頒布了《合同法》,以適應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法律沒有對上述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但回避了這些問題,這一問題有待于隨后的司法解釋來解決。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一)。《解釋》第十條明確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認為該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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