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約適用的時間范圍
條約一般自生效之日起開始適用。原則上,條約沒有溯及力,條約對當事國在條約生效之日以前發生的任何行為或事實均不發生效力。但是條約不溯及既往也并不是一項絕對的原則。條約是否有溯及力,以及溯及既往到什么程度,最終是取決于締約的各方的共同意見。例如,如果條約另有規定或締約國之間以其他方式達成協議,條約也可以在正式生效前暫時適用或臨時適用。此外,條約在簽署以后正式生效以前,各簽字國一般負有義務不采取足以妨礙條約目的和宗旨的一切行為。而且即使條約本身沒有溯及力,如果條約規定中包含了一些傳統國際習慣法規范,那么這些規則在當時也應該是有效的。
條約適用的有效期一般都在條約中有明文規定。大多數雙邊條約一般都是有期限的,如1年、10年、30年不等;有期限的條約也可以在條約期滿以前或以后經協議延長。普遍性國際公約和國際組織的憲章一般不規定有效期,也就是無限期地適用,如《聯合國憲章》、《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等。
二、條約適用的空間范圍
條約適用的空間范圍通常是條約當事方的全部領土,除非條約另有規定或當事方另有協議。但國際上也存在一些限制領土適用范圍的條約。例如,在一些聯邦制國家,聯邦各州(邦)可以在聯邦政府的同意下或以聯邦政府名義同外國締結一些僅適用于本州(邦)的條約或協定。
就我國的情況而言,我國是單一制國家,條約適用的空間范圍當然包括我國全部領土。但是,依據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和199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議,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情況和需要,在征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后,決定是否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這樣,中國締結的條約,不一定都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甚至也有一種情況是僅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情況也是如此。
關于臺灣問題。由于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我國締結和參加的國際條約,除另有協議外,也應當適用于臺灣。事實上,我締結的雙邊條約和多邊公約均從未明確將臺灣排除在外。至于目前海峽兩岸仍處于分離狀態,形成了我締結的條約適用于臺灣的實際困難,這是由于歷史原因所造成的。有關問題也完全是可以“一國兩制”的模式加以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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